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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罗士化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士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712号罪犯罗士化,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3日作出(2003)哈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士化犯抢劫罪、盗窃罪、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06年7月26日以(2006)哈刑执字第354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1月16日以(2009)哈刑执字第5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122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根据该犯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罗士化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罗士化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士化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学习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力工劳动,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不怕脏、不怕累,累计转序工件15000余件,装卸车辆200余台次,加班加点120余工时;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已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财产刑执行情况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士化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罗士化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刑罚执行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士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李文博审判员  王立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盛丽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