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代和旺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代和旺,广州市昊和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021-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下柏立交桥侧(桂丹路)。被执行人代和旺,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广州市昊和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广陈东路181号,机构代码:68327560-0。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或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市昊和装饰有限公司、代和旺的银行存款708536.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伟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