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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洲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洲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79-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世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洲耀,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胡洲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洲耀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被执行人胡洲耀存款账户(账号20×××65)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