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张立军,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县黄山五路144号1号楼5单元402号。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412050037。被告李俊,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公安局小区(醴泉三路)1号楼3单元3楼西户。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5802260051。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军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军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张立军负担。审 判 长 鞠光斌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徐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迎晓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