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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0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02319号原告师某某,女,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崔景明,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晓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