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攀西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甲,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攀枝花市西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新,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某乙,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某,女,1946年4月29日出生,身汉族,文盲,无业,住攀枝花市西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新、被告人唐某乙、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7日14时许,赵某甲酒后来到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职业病防治中心住院部呼吸科17号病房48床看望其爷爷时,与同病房46床看护张某某(唐某乙之子)发生争执,赵某甲用手将张某某的后脖子卡住将其推出病房,并将张某某的头撞在过道的墙壁上,致使张某某的两颗牙齿被撞断。得知该情况的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便乘坐出租车赶到二医院职业病防治中心楼下,正好遇见打伤张某某的赵某甲。唐某甲便上前准备拦住赵某甲询问情况,赵某甲认为唐某甲是找他打架,二人便扭打起来,唐某乙、黄某某见状,上前帮唐某甲的忙,一起殴打赵某甲,导致赵某甲左手受伤,黄某某的头部受伤。经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赵某甲左手第4、5掌骨骨折;黄某某左枕部头皮血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本案相关证据,并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致人轻伤的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被告人唐某甲主动报案,后其与唐某乙共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一般性询问时便交代了自己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视为自首,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中的被害人赵某甲对案件引发存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案发时已年满65周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中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之间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可以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唐某甲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解称自己在此事件中有过错,但是被害人赵某甲先动手打人的。被告人唐某甲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唐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是因为赵某甲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引发的,唐某甲主观上没有伤害赵某甲的犯罪故意;唐某甲事前与赵某甲并不相识,后两人发生抓打,唐某甲即被赵某甲的父亲抱住,赵某甲的左手致伤不是唐某甲的行为直接造成;赵某甲左手受伤的原因并未查清,属于一般殴打行为意外造成的伤害。案发后唐某甲主动报警,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唐某甲与被害人赵某甲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过去表现一贯良好;综上,唐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按照犯罪处理,也应对被告人唐某甲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唐某乙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解称自己没有伤害赵某甲的主观故意,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黄某某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解称自己事前不认识被害人赵某甲,主观上没有伤害赵某甲的故意,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14时许,赵某甲酒后来到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职业病防治中心住院部呼吸科17号病房48床看望其爷爷时,与同病房46床看护张某某(唐某乙之子)发生争执,赵某甲用手将张某某的后脖子卡住将其推出病房,并将张某某的头撞在过道的墙壁上,致使张某某的两颗牙齿被撞断。得知该情况的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便乘坐出租车赶到二医院职业病防治中心楼下,正好遇见打伤张某某的赵某甲。唐某甲便上前准备拦住赵某甲询问情况,赵某甲认为唐某甲是找他打架,二人便扭打起来,唐某乙、黄某某见状,上前帮唐某甲的忙,一起殴打赵某甲,导致赵某甲左手受伤,黄某某的头部受伤。经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赵某甲左手第4、5掌骨骨折;黄某某左枕部头皮血肿。经鉴定,赵某甲左手第4、5掌骨中段线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黄某某左枕部头皮血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5年2月17日14时29分,唐某甲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当日受理了此案。2015年2月18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15年2月17日19时许,唐某甲、唐某乙自行到清香坪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尔后,公安民警前往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对正在住院治疗的赵某甲、黄某某取证调查。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均无逃跑行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2月17日14时29分,唐某甲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当日受理了此案。2015年2月18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2月17日19时许,唐某甲、唐某乙自行到清香坪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尔后,公安民警前往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对正在住院治疗的赵某甲、黄某某取证调查。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均无逃跑行为。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刑事照相,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攀枝花市西区第二人民医院职业病防治中心为一砖混内走廊结构建筑,该楼北侧为一面积约150平方米的空坝,空坝地面铺有“8”字型瓷砖,该平坝中部地面上见3CM×4CM擦拭血迹。住院病历、刑事照相、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黄某某左枕部头皮血肿,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B条之规定,构成轻微伤;赵某甲左手第4、5掌骨中段线性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4D条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该鉴定结论已告知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后,唐某甲通过照片辨认,辨认出赵某甲就是2015年2月17日14时许在攀枝花市西区第二人民医院职业病防治中心停车场与其打架的男子。现场辨认笔录、刑事照相,证实:案发后,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均辨认攀枝花市西区第二人民医院职业病防治中心停车场就是他们将赵某甲打伤的具体位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的基本情况。和解协议,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赵某甲的谅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17日中午,唐某甲的母亲黄某某接到其侄儿张某某的电话称自己被48床的陪护人员给打了,后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三人从家里乘坐出租车赶到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职业病防治中心大楼。唐某甲刚下车遇见赵某甲及其父亲赵某乙,唐某甲想上前询问其侄儿张某某被打的情况,这时赵某甲就朝唐某甲走来说:“你要打架啊,我弄死你”,唐某甲走上前便和赵某甲扭打在一起,双方都是拳打脚踢,在扭打过程中两人都摔倒在地。唐某乙、黄某某见状上来拉唐某甲和赵某甲,期间唐某甲被赵某乙从背后抱住,唐某甲挣脱赵某乙上前与赵某甲打在一起,后又被赵某乙拉住无法动弹。唐某乙和赵某甲扭打在一起,黄某某在一旁拉。赵某甲用手抓唐某乙的头发,唐某乙也用手打赵某甲。黄某某上去拉,用她手上的小包砸打赵某甲,赵某甲一拳打在黄某某的头上。后来唐某甲见黄某某倒在了地上,便喝令赵某甲停止打架。唐某甲扶起黄某某用手机拨打120和110,后唐某甲和唐某乙将其母亲黄某某送进二医院进行治疗。被告人唐某乙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17日下午2时许,其儿子张某某给其母亲黄某某打电话称其被隔壁48床的陪护人员给打了。唐某乙便和母亲黄某某、哥哥唐某甲一起乘坐出租车前往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职业病预防中心。出租车刚到预防中心停车时,看见赵某甲和赵某乙走出来准备开车离开。因唐某乙和黄某某认识其中赵某乙就是48床病人的陪护,唐某甲先下车走了过去。后来唐某乙看见赵某甲挥舞拳头准备打唐某甲,唐某甲也举起了手。唐某乙上前去拉扯赵某甲,赵某甲先用拳头打了唐某乙脸一下,接着用脚踢唐某乙的肚子,唐某乙摔倒在地。唐某甲见唐某乙被打,便上来打赵某甲,后赵某甲摔倒在地。后唐某甲被赵某乙拉开,黄某某用拿着的包打赵某甲,唐某乙也从地上爬起来打赵某甲。赵某甲将唐某乙推开,用手抓住黄某某的头发,赵某甲用拳头打了黄某某的头。唐某乙用拳头打赵某甲的脸和身体,具体打的位置唐某乙已记不清。接着唐某乙和赵某甲都摔倒在地,唐某乙用手抓住赵某甲的衣领,赵某甲朝唐某乙吐口水,并用手抓住唐某乙的头发,两人僵持在一起。唐某甲被赵某乙抱住,唐某甲见黄某某倒在地上,便挣脱赵某乙将黄某某扶起。后赵某甲的亲属过来将赵某甲和唐某乙分开,唐某乙将黄某某抱住,唐某甲拨打120和110,唐某乙和哥哥唐某甲送黄某某到二医院急诊科进行治疗。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17日中午2时许,黄某某接到外孙张某某的电话称其被病房内48床的陪护人员给打了。黄某某便和唐某甲、唐某乙一起坐出租车赶往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职业病预防中心病房。黄某某等人刚到职业病大楼门口准备下车时,看见赵某乙和赵某甲出来准备离开。唐某甲先下车,上前去询问情况。这时赵某甲听见唐某甲的声音便冲向唐某甲,两人扭打在一起,唐某甲用脚踢了赵某甲几脚。赵某乙将唐某甲抱住不让两人打。黄某某和唐某乙下车走上前,赵某甲将唐某乙头发抓住,黄某某用手里的包击打赵某甲。赵某甲没有松手,三人便扭打在一起。唐某乙一只手抓住赵某甲的衣领,后赵某甲和唐某乙相继倒地,唐某乙压在赵某甲的身上,但赵某甲仍一只手抓住唐某乙的头发,一只手卡住唐某乙的脖子。黄某某见状上去用力掰赵某甲卡住唐某乙脖子的手。黄某某将赵某甲手掰开后,其头被赵某甲打了一下,后来黄某某就晕倒在地上。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7日,赵某甲刚从北京回家过年,全家人一起吃饭赵某甲喝了酒。中午吃完饭后,赵某甲和父亲赵某乙、哥哥赵某丙等一起去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职业病病房看望住院的爷爷。因赵某甲十几年没有见到爷爷,心情很激动,对爷爷说话也是边说边哭,说话声音大了些。当时同一病房的张某某过来让赵某甲声音小一点。赵某甲当时喝了酒,加之见爷爷心情激动,觉得张某某说话难听,便上前和张某某吵了起来。两人吵了几句后,赵某甲将张某某朝病房外推,按着他的后脖子把他朝病房门口对面的墙上撞去,张某某的头撞在了墙上,后赵某丙等人就把赵某甲和张某某分开了。赵某乙将赵某甲拉开,提出送赵某甲回家,两人刚走出职业病大楼门口时,一辆出租车开进来,当时从车上下来的唐某甲用手指着赵某甲这边,赵某甲认为他们要来打架,便上前说“你们要干嘛”,接着便和唐某甲扭打在一起。唐某乙上前帮忙,将赵某甲眼镜打掉。赵某甲是1400度的高度近视,眼镜被打掉后什么也看不见,便用手乱挥。当时赵某甲感觉有一个女的用包打自己的头,另一个女的用手抓同时用脚踢自己。赵某甲往后退,没站稳便摔倒在地。赵某甲倒地后他们仍在打赵某甲,唐某甲、唐某乙还用脚踢赵某甲的上半身。赵某甲的脸和鼻子被打伤了,后来自己什么也不知道了。等赵某甲苏醒时,自己已被送进医院治疗了。赵某甲鼻子被打出血,左手手掌两根掌骨骨折。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7日14时许,赵某乙和儿子赵某甲一起去二医院职业病房看望其住院的父亲。赵某甲看见爷爷,边说边哭,说话声音大声。同病房的张某某对赵某甲说:“你们不会小点声,在吵吵啥”,赵某甲随后与张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后赵某甲双手将张某某一推,推出病房撞在病房门外过道的墙上,接着赵某甲和张某某抓扯起来。赵某乙见状和赵某丙等人一起将赵某甲和张某某分开,接着向张某某道歉。随后张某某打电话告诉家里人称自己被打了。赵某乙让赵某甲先离开去买东西,两人刚到病房大楼门口准备开车,就看见来了一辆出租车,从车上下来三个人。其中唐某甲说“就是那小子”,赵某甲见状上前和对方打起来,对方三个人开始抓扯打赵某甲。因赵某甲是高度近视,眼镜被对方抓掉,赵某甲就看不见了,后赵某甲被拉扯倒地,唐某乙和黄某某就把赵某甲按在地上,唐某甲用脚踢赵某甲,赵某乙将唐某甲抱住。后赵某丙等人下来了,随后医护人员先把黄某某送进医院,赵某甲也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赵某甲是左手掌骨骨折。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田某某是居住在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职业病防治中心大楼旁的居民。案发当时田某某听见职业病大楼下停车场有人在吵闹,便上前去看,看见一个小伙子(赵某甲)被三个人(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围着打,旁边一个高个男子(赵某乙)把一矮个男子(唐某甲)往外拉,唐某甲想用脚踢赵某甲,但被赵某乙拉开了。唐某乙和黄某某对着赵某甲拳打脚踢,赵某甲也动手打她们。后赵某甲被打倒在地,唐某乙骑在赵某甲身上,用拳头打赵某甲,黄某某自己走到停车场公路边,后就倒在地上了。从职业病大楼出来一个穿横条衣服的男子(赵某丙)将赵某甲和唐某乙拉开,双方就没有再打架了。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何某某在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职业病防治中心做守门的工作。2015年2月17日下午2时许,何某某在门卫休息室休息,听见外面吵闹,便从休息室窗户往外看,看见一个男子(唐某甲)、一个女子(唐某乙)和一个老太婆(黄某某)在拉扯一个年轻男子(赵某甲)。过了一会儿,赵某甲倒在地上,唐某甲用拳头打赵某甲上半身,唐某乙用脚踢赵某甲左肩到左手那一部分,她头发被扯得很乱。黄某某和赵某乙在中间拉他们。何某某看到此情形从门卫室走出来来到停车场,看见黄某某已躺在地上,赵某甲也躺在地上,后来救护车赶来将黄某某送进二医院急诊科,赵某甲也被送进医院治疗。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是出租车司机。2015年2月17日下午2时许,王某某在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攀钢生活区搭乘三个人到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后面的职业病防治中心。王某某看见两个男子从医院大楼出来准备开车,这时坐在出租车副驾驶的男子(唐某甲)先下车,用手指着两个男子,嘴里不知说着什么,并朝两个男子走过去。这时两个男子中年轻的一个(赵某甲)也走过来,两人走到一起就用手扯住对方衣服接着就打起来。这时坐在车后排的老太太(黄某某)和一个中年女子(唐某乙)也下车冲过去和那个年轻戴眼镜的男子打起来,双方都是拳打脚踢。在此过程中,另一年龄较大的男子(赵某乙)上去将坐在副驾驶位的男子抱住,那个中年女子和戴眼镜的男子就扭打在一起,接着他们就摔倒在地,戴眼镜的男子用手抓住该女子的头发并用脚踢她,中年女子用手打该男子,还用脚踢他。老太太也在旁边拉扯,之后就倒在地上了。坐在副驾驶的男子见状挣脱年龄较大男子的束缚跑过去抱住老太太,戴眼镜男子和中年女子也被人拉开,他们就没有打架了。上述事实,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且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致人轻伤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不宜区分主从犯,但黄某某所起作用较唐某甲、唐某乙更小。被告人唐某甲主动拨打电话报案,后其与唐某乙共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伤害他人犯罪事实,二被告人的行为属自首;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一般性询问时便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视为自首,可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中的被害人赵某甲对案件引发存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案发时年龄已年满六十五周岁,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在案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发生是偶发性因素促成,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没有经过事前预谋和策划,系临时起意而实施犯罪,但客观上三被告人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轻伤的行为,被告人唐某甲关于被害人赵某甲在本案中存有过错的辩解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乙、黄某某关于其主观上没有伤害赵某甲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与在案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某甲的辩护人发表的关于唐某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唐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 媛审 判 员 张 煜人民陪审员 任荣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罗泽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