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8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蒋义中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义中,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843-1号原告:蒋义中,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姜贺德,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蒋义中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请求将此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从原告蒋义中的诉讼请求和“工资欠条”等起诉证据来看,可以确定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中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适用劳动争议纠纷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蚌埠市滨河西片区,属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和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现原告选择了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宏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