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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余与李焕中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余,李焕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335-2号申请执行人陈余。被执行人李焕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余与被执行人李焕中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于2015年7月7日划拨、冻结李焕中的银行存款,7月14日查封李焕中的房产。本案到位标的35700元。因被执行人李焕中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余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3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335-2号申请执行人陈余,男,1983年6月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高潮村大河口92号-1。被执行人李焕中,男,1962年9月1日出生,住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同心路万科城1期27幢3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余与被执行人李焕中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于2015年7月7日划拨、冻结李焕中的银行存款,7月14日查封李焕中的房产。本案���位标的35700元。因被执行人李焕中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余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3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薛天祥代理审判员朱奭慈二○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邹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