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龚定安诉姚鑫排除妨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定安,姚鑫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631号原告龚定安,男。委托代理人卢伟群,男,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姚鑫,男。原告龚定安与被告姚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龚定安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经本院做工作,现原告龚定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定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龚定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