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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谢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李灼顺,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原告谢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萍萍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灼顺、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丙。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不信任原告,对原告经常有怀疑、猜测。结婚五年后,夫妻感情开始不和;2009年开始被告使用家庭暴力,动手打原告。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子黄某丙由被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各自承担;3、坐落于杭州市翠苑佳居2幢3���元201室、上海市南六公路399弄8号202室房屋由原被告依法分割;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正常,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丙。2015年5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一子,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主要原因是缺乏理解、沟通和相互信任所致。只要原、被告进一步加强沟通、增进互信,珍��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夫妻之间的矛盾和隔阂是可以消除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谢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萍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吴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