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金秀瑶族自治县林鸿林业有限公司与苏建维、赵进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金秀瑶族自治县林鸿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秀水西巷14号。法定代表人刘明慧,经理。被告苏建维。委托代理人苏日新,金秀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进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秀瑶族自治县林鸿林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建维、、赵进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秀瑶族自治县林鸿林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金秀瑶族自治县林鸿林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苏建维赔偿电缆损坏维修损失50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追加赵进宏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赔偿事宜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秀瑶族自治县林鸿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金秀瑶族自治县林鸿林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判长韦才周代理审判员白显鑫人民陪审员余庆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李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