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0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包双全诉萨仁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2208号原告包双全,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萨仁其木格(别名其木格),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双全诉被告萨仁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双全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双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元,由原告包双全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东代理审判员 姜黎黎人民陪审员 吴留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包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