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书亮与福建泰宁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新立丰竹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476号原告黄书亮,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委托代理人颜端森,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福建泰宁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林业路上段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904633-9。法定代表人周道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福建新立丰竹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西洋镇福庄大坂1号,组织机构代码69664820-X。法定代表人陈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书亮与被告福建泰宁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新立丰竹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书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黄书亮负担。审判长姚征审判员胡宝健人民陪审员邱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陈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