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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高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理人宋礼华,女,195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李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程孝军,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桂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