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高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理人宋礼华,女,195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李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程孝军,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桂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