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罗小峰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小峰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322号罪犯罗小峰,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丽刑初字第5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小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二中刑终字第358号刑事判决,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该犯现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小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小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先进个人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罗小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小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