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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平凉市崆峒区星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巍、锁庭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平凉市崆峒区星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广成花园D区14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周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巍。被告锁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崆峒区星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巍、锁庭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崆峒区星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筱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