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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曹飞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曹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任松华。委托代理人王金勇,张开元,该单位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飞,男,汉族,1980年10月16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上诉人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当事人在《货运车辆经营合同书》中约定发生争议由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即解放区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33号民事裁定,由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本案标的物豫HC49**车辆现存放于山阳区南墙村,即侵权行为地位于焦作市山阳区,故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琨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