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邱盛利申请执行何小伟、刘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邱盛利,男,出生于1972年9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普润乡瓦窑村3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209215918。被执行人何小伟,男,出生于1959年6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16号2幢1单元1楼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5906030019。被执行人刘秀明,女,出生于1959年6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16号2幢1单元1楼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5906220023。第三人高县正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板厂沟煤矿),住所地:高县文江镇胜利村。法定代表人闵俊。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内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邱盛利申请执行何小伟、刘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万元本金;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高县正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板厂沟煤矿)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作出《说明》,愿意以其合法关闭后的政策奖补资金200万元代何小伟偿还邱盛利的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第三人高县正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板厂沟煤矿)政策奖补资金2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杰审 判 员 郑 洪代理审判员 蒋 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