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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谢小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红,谢维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谷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谢小红,男,出生于1971年5月18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谢维贞,男,出生于1972年7月12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谢小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维贞健康权纠纷一案的甘谷县人民法院(2014)谷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谢维贞赔偿谢小红各种经济损失共计6395.67元。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查出被执行人谢维贞父亲谢召成在甘谷县信用联社姚庄信用社有存款2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后谢维贞和谢小红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内容为:以5000元和解执行该案,剩余案件款1395.67元谢小红自动放弃。和解后案件款5000元已交付,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谢召成112120121002709506账户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艾亚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基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