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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魏民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魏民初字第00561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姜某,居民。原告徐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李艳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 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