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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许光林与韩啸天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许光林,居民。委托代理人:高显光,唐山市丰润区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啸天,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光林与被告韩啸天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光林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光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光林负担。代理审判员韩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宋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