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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3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与井×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3216号原告王×,男,1931年7月24日出生。被告井×,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淑华,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与被告井×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宏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井×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淑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2012年11月14日,经密云县x镇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我与被告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协议签订后,我老伴即去世了,因被告未对我夫妇尽到扶养义务,现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被告井×辩称:我已对原告尽了抚养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密云县x镇x村x自然村村民。2012年11月14日,经密云县x镇司法所主持调解,密云县x镇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原、被告双方出具《人民调解书》:1、王×、张x夫妇由井×抚养并负担一切生活起居、医疗等事宜;2、王×、张x夫妇将自己所属的口粮田、自留地、房屋及院落等一切财产赠与井×所有;3、王×、张x与井×签订此遗赠抚养协议后,王×、张x与其他人所签订的一切协议手续,含以后再签订的手续全部无效、废止,…。自2012年11月6日起,王×、张x入住敬老院居住生活,被告负担了原告夫妇全部的住院费用。同年12月13日,张x去世,被告承担了张x的丧葬事宜。审理中,被告向本院提供署名为“x敬老院负责人赵x”的证明1份:王×夫妻自2012年11月6日入住我院以来,井×每周都来看望老人2-3次,冰箱里送来的牛羊肉馅不断,我们经常给包饺子、包子,每次来时都带吃的、用的;刚来时衣冠不整,很脏,入院后,精神焕发,衣冠整齐,有人关心,…。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无异议,并认可,在2014年8月15日之前,被告对其照顾较好,每周到敬老院看望其一次,每次均携带价格不等的礼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人民调解书》、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人员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关系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石宏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玉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