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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立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春英要求依法解散鄂尔多斯市蒙酒酒业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立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春英,女,汉族,现住包头市,系鄂尔多斯市蒙酒酒业有限公司股东。上诉人赵春英因要求依法解散鄂尔多斯市蒙酒酒业有限公司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民裁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并裁定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前提必须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需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出。上诉人赵春英在一审起诉时并不能证明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伟振代理审判员  赵 凯代理审判员  顾艳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晓峰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