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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滨海玉龙泉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滨海玉龙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富康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付荣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玉龙泉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评估时间较长,又进行了审限变更,现被执行人滨海玉龙泉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设备已经评估完毕,正在准备上网拍卖,由于被执行人用名下土地、房产做的抵押,所以申请人可依法优先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滨海玉龙泉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商初字第06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