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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荣彩与谢浩均、黄小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陈荣彩。被执行人谢浩均(绰号“黑仔’)。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被执行人黄小龙。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被执行人梁培润。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荣彩与被执行人谢浩均、黄小龙、梁培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以(2015)茂中法执字第44号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谢浩均、黄小龙、梁培润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高州市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茂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九项由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艳审判员 陈华培审判员 邱江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