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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商终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东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卫淑梅、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卫淑梅,南通市通州区东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南通新三维棉业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通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效林,刘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卫淑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通州区东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工业园区金太阳大厦。法定代表人袁洪兵,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丁家山路2号。诉讼代表人姚彬,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原审被告南通新三维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五甲镇工业园。诉讼代表人陈标,南通新三维棉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通洋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开发区通海路14号。法定代表人王效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王效林。原审被告刘勤。上诉人卫淑梅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通州区东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南通新三维棉业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通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效林、刘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商初字第0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卫淑梅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卫淑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林 佳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斯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