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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兵与董连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451号申请执行人李兵,农民。被执行人董连先,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兵与被执行人董连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滨正商初字第0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董连先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滨正商初字第00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