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杰与王兴根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王兴根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王杰。委托代理人:XX根。委托代理人:钱苏锋。被告:王兴根。本院受理原告王杰诉被告王兴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兴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兴根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杰撤回对被告王兴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预交9999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琼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