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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林波与张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波,张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保字第81-1号申请人林波,男,生于1991年10月2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申请人张祥林,男,生于1993年8月3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波与被告张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祥林所有的川APX9**雪佛兰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林波自愿以其所有的川A752**五菱牌面包车一辆为此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祥林所有的川APX9**雪佛兰轿车一辆予以异地扣押;二、对申请人林波所有的川A752**五菱牌面包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全仲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严伟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