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与唐山市丰南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15号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89号西三庄别墅区**栋。负责人袁伟龙。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195号。法定代表人刘祥,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诉唐山市丰南区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过程中,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此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信息咨询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承担。审 判 长 李占禄代理审判员 董宏远代理审判员 徐晓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槐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