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国林与合肥市邦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林,合肥市邦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177-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林。委托代理人:夏帮军。被执行人:合肥市邦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黄浦村,组织机构代码67891979-0。法定代表人:于帮付,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国林与被执行人合肥市邦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在毕秋贵处的租金收入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合肥市邦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毕秋贵处的租金收入人民币2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