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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柞执字第0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永平与储德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柞执字第00083-3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平,男,汉族,柞水县人。被执行人储德元,男,汉族,柞水县人。本院在执行陈永平与储德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储德元应清偿申请执行人陈永平货款54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储德元清偿了申请执行人货款54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货款后,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柞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霍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