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蔚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郭全山与张艳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全山,张艳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初字第643号原告郭全山,农民。被告张艳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全山诉被告张艳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全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撤销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全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秀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