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闫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系原告张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系原告张某甲之兄。委托代理人余福胜,洛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闫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屈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