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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02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徐建军与穆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军,穆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02705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洪流、郑永泽,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穆会,居民。本院在执行徐建军申请执行穆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建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建军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徐建军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曙执行员 仲 超执行员 周光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全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