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姜祥光、陈小茹与冯茂巧、徐炳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茂巧,徐炳燕,姜祥光,陈小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茂巧。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炳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祥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茹。上诉人冯茂巧、徐炳燕为与被上诉人姜祥光、陈小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商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茂巧、徐炳燕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茂巧、徐炳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茂巧、徐炳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278元,减半收取18639元,由上诉人冯茂巧、徐炳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方如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