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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仁墙与张标高、张成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墙,张标高,张成彬,陈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张仁墙,职员,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代理人蔡光俊,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标高,公司经营者,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张成彬,公务员,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陈琰,中药剂士,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墙与被告张标高、张成彬、陈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墙以与担保人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标高、张成彬、陈琰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墙撤回对张标高、张成彬、陈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为5,250元,由原告张仁墙负担。审判长  江开万审判员  余忠发审判员  李连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桂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