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仁墙与张标高、张成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墙,张标高,张成彬,陈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张仁墙,职员,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代理人蔡光俊,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标高,公司经营者,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张成彬,公务员,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陈琰,中药剂士,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墙与被告张标高、张成彬、陈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墙以与担保人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标高、张成彬、陈琰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墙撤回对张标高、张成彬、陈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为5,250元,由原告张仁墙负担。审判长 江开万审判员 余忠发审判员 李连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桂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