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杜小彬诉唐智华、崔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小彬,唐智华,崔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88号原告杜小彬,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3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唐智华,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4日,四川省龙马潭区人。被告崔玲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彬诉被告唐智华、崔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小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唐智华所有的奔驰S400轿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被告唐智华所有的位于江阳区中和街的两套房屋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原告杜小彬自愿用其所有的奔驰轿车,用其所有的位于叙永镇和平大道的房屋为其申请诉讼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小彬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且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唐智华所有的奔驰S400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由被告唐智华妥善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二、查封被告唐智华所有的位于江阳区中和街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由被告唐智华妥善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三、查封被告唐智华所有的位于江阳区中和街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由被告唐智华妥善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如该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本次作轮候登记,待在先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时,本轮候冻结自动生效。本裁定书在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方醇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