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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崔文群与崔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群,崔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768号原告:崔文群,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崔颍,女,1962年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群诉被告崔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文群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崔文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文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文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