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邵德彬与马艳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德彬,马艳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邵德彬,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赵勇,吉林赵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艳辉,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于大勇,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邵德彬诉马艳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德彬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马艳辉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邵德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25元(已减半收取),由邵德彬负担。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杨志军人民陪审员 魏 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任秀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