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熊爱英与陈水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196号原告熊爱英,女,195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陈水生,男,55岁,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爱英与被告陈水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被告已支付原告工资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爱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爱英负担。审判员蔡日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丁桂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