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余姚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松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松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余姚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表人:叶茀章,职务不明。被告:周松强,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松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姚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莫永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