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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康跃宗犯滥用职权罪、贪���罪任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跃宗,任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78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跃宗,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原任灵璧县娄庄镇党委委员、镇人大代表,住灵璧县。因涉嫌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9月19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辩护人魏增明,上海市君志���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全哲,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和,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原任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娄庄国土资源所所长,住灵璧县。因涉嫌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行贿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姜广辉,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跃宗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原审被告人任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行贿罪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4)灵刑初字第005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跃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任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康跃宗、任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康跃宗、任和不服,康跃宗以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任和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康跃宗及其辩护人、上诉人任和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灵刑初字第0051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红审判员  代凤君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尹峰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