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钟锦增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二初字第109号原告:钟某某,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长 钟东晓审判员 邓初源审判员 钟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凌 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