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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蔡永成诉赵志建排除妨害纠纷 一审 民事 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成,赵志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蔡永成,男,内江市市中区人,内江市某供销公司退休职工。被告赵志建,女,山东省武城县人,内江市某供销公司退休职工。原告蔡永成诉被告赵志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婷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永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志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永成诉称,被告赵志建住在原告楼上,其在楼下,被告赵志建家的卫生间漏水,污水流在原告卫生间,致使原告无法使用卫生间。原告找赵志建协商了好多次,原告当时还愿意自己出资1000元维修费用,由赵志建负责维修,被告赵志建也没有同意。原告分别找社区及辖区派出所出面给予调解,赵志建均不予理睬。原告被逼无奈,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赵志建维修其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大同街的房屋内卫生间渗漏,排除对原告的妨害。被告赵志建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居住在其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大同街,被告居住在其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大同街,被告居住在原告楼上,原告居住在其楼下,被告家的卫生间漏水,污水流在原告卫生间,致使原告无法正常使用卫生间,原告找被告协商多次,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找社区进行调解,被告也不予理睬,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原告房产证、房屋漏水照片、本院依原告申请到内江市公安局和内江市房管局调取的被告赵志建的身份情况和房产情况、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到内江大西街社区的调查笔录等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相邻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采光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赵志建的房屋卫生间排水设施向下漏水造成原告蔡永成的房屋受损,被告赵志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此应当承担责任。被告赵志建应当排除妨碍,修复卫生间的排水系统。原告蔡永成要求被告赵志建维修其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大同街的房屋内卫生间渗漏,排除对原告的妨害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志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维修其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大同街的房屋内卫生间渗漏,排除对原告蔡永成房屋的妨害。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赵志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