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方美华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26号移送机关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方美华,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靖县。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方美华盗窃罪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方美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美华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