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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方美华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26号移送机关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方美华,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靖县。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方美华盗窃罪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方美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美华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