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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昌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