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昌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