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南通文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高鸿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文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高鸿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999号原告南通文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东路1号文峰饭店内。法定代表人邵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水平,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鸿雁。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文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鸿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文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文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与法不悖,本院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文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0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文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巫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静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