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某与石某某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叶某某。被告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叶某某诉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审判员 :孟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