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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临安钱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荣信运输有限公司与杭州荣信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临安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钱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荣信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临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临安钱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枫。委托代理人:林洋。被告:杭州荣信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临安支公司。负责人:楼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钱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荣信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临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临安钱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安钱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钱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临安钱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常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张芸 来自